「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志偉
邱志偉
連署人
許智傑
許智傑
李昆澤
李昆澤
邱議瑩
邱議瑩
李俊俋
李俊俋
姚文智
姚文智
陳亭妃
陳亭妃
魏明谷
魏明谷
薛凌
薛凌
陳明文
陳明文
鄭麗君
鄭麗君
段宜康
段宜康
吳秉叡
吳秉叡
葉宜津
葉宜津
林淑芬
林淑芬
潘孟安
潘孟安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營業執照: 一、觀光旅館業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業務。 二、旅行業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業務。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旅行業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 二、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暫停營業或暫停經營未報請備查或停業期間屆滿未申報復業。 三、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違反依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 未依本條例領取營業執照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館業務、旅行業務或觀光遊樂業務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得公布經營者之姓名及營業地址,並命其立即停業;經命停業仍繼續經營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採取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其他必要可立即結束營業之措施,其費用由該違反本條例之經營者負擔。 未依本條例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民宿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得公布民宿負責人之姓名、民宿名稱及營業地址,並命其立即停業;經命停業仍繼續經營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採取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其他必要可立即結束營業之措施,其費用由該違反本條例之民宿業者者負擔。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營業執照: 一、觀光旅館業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業務。 二、旅行業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業務。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旅行業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 二、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暫停營業或暫停經營未報請備查或停業期間屆滿未申報復業。 三、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違反依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 未依本條例領取營業執照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館業務、旅行業務或觀光遊樂業務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營業。 未依本條例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民宿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經營。
一、未依本條例領取營業執照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館業務、旅行業務或觀光遊樂業務者,以及未依本條例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民宿者,加重其罰鍰,以原條文之兩倍金額罰之。 二、上列違法經營者得由主管機關公布經營者之姓名及營業地址,並命其立即停業;經命停業仍繼續經營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採取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其他必要可立即結束營業之措施,其費用由該違反本條例之經營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