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第三條之一、第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七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淑芬
林淑芬
連署人
田秋堇
田秋堇
吳宜臻
吳宜臻
趙天麟
趙天麟
吳秉叡
吳秉叡
陳節如
陳節如
鄭麗君
鄭麗君
尤美女
尤美女
葉宜津
葉宜津
陳唐山
陳唐山
林岱樺
林岱樺
魏明谷
魏明谷
李俊俋
李俊俋
陳亭妃
陳亭妃
姚文智
姚文智
林世嘉
林世嘉
陳其邁
陳其邁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合作社法第三條之一、第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七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之一 信用合作社、保險合作社,分別依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之規定;其未規定者,依本法之規定。 前項以外之合作社,除政府或公益團體委託代辦之業務外,應受左列限制: 一、生產合作社社員應限於生產者,並不得經營非社員產品。 二、運銷合作社不得經營非社員產品。 三、供給合作社、消費合作社不得以物品提供或售與非社員。 四、利用合作社、公用合作社不得以設備供非社員使用。 五、勞動合作社、運輸合作社不得僱用非社員勞力。 六、合作農場應受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限制。 前項政府或公益團體委託代辦之業務所占之營業額不得超過一半。 第三條之一 信用合作社、保險合作社,分別依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之規定;其未規定者,依本法之規定。 前項以外之合作社,除政府或公益團體委託代辦之業務外,應受左列限制: 一、生產合作社社員應限於生產者,並不得經營非社員產品。 二、運銷合作社不得經營非社員產品。 三、供給合作社、消費合作社不得以物品提供或售與非社員。 四、利用合作社、公用合作社不得以設備供非社員使用。 五、勞動合作社、運輸合作社不得僱用非社員勞力。 六、合作農場應受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限制。
一、新增第三項。 二、為確保合作社的業務主要是用於社員之共同經營方法,爰提具修正本條。
第五十五條之一 合作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令解散: 一、違反第一條、第三條及第三條之一之規定者。 二、申請成立登記,所載事項或繳交文件有虛偽情事,經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公告廢止其登記。 四、依第五十一條規定,經一定期限內通信表決,社員逾半數不表示意見。 五、連續二年未召開年度社員大會,經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公示送達或公告限期召開,屆期仍未召開。 六、違反第十條之一或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經依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按次連續處罰逾三次,屆期仍未改善。 七、違反第五十六條規定,經依第七十四條第四款規定,按次連續處罰逾三次,屆期仍未改善。 八、合作社有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情事,未於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為解散之登記。 主管機關依前項為解散之命令,除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外,應公告廢止其登記,命合作社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清算。 第五十五條之一 合作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令解散: 一、申請成立登記,所載事項或繳交文件有虛偽情事,經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 二、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公告廢止其登記。 三、依第五十一條規定,經一定期限內通信表決,社員逾半數不表示意見。 四、連續二年未召開年度社員大會,經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公示送達或公告限期召開,屆期仍未召開。 五、違反第十條之一或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經依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按次連續處罰逾三次,屆期仍未改善。 六、違反第五十六條規定,經依第七十四條第四款規定,按次連續處罰逾三次,屆期仍未改善。 七、合作社有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情事,未於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為解散之登記。 主管機關依前項為解散之命令,除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外,應公告廢止其登記,命合作社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清算。
一、新增第一項第一款。 二、違反合作社成立精神主管機關得命令解散,以避免合作社行對外營利及逃稅之實。
第七十四條之一 合作社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第四十條規定。 第七十四條之一 合作社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一、違反第三條之一第二項或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第四十條規定。
違反第三條之一第二項之裁罰已新增於第五十五條之一,故在此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