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淑芬
林淑芬
連署人
黃文玲
黃文玲
許添財
許添財
柯建銘
柯建銘
邱議瑩
邱議瑩
林佳龍
林佳龍
尤美女
尤美女
蔡其昌
蔡其昌
許忠信
許忠信
李昆澤
李昆澤
黃偉哲
黃偉哲
潘孟安
潘孟安
陳唐山
陳唐山
李桐豪
李桐豪
何欣純
何欣純
邱志偉
邱志偉
薛凌
薛凌
林岱樺
林岱樺
李俊俋
李俊俋
鄭麗君
鄭麗君
吳宜臻
吳宜臻
魏明谷
魏明谷
陳節如
陳節如
張曉風
張曉風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教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應由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依相同比例組成,其中教師代表不包含兼任行政職務或董事之教師,學校有教師工會者,其代表與家長會之代表應至少一人;其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別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其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別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為使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於審議教師聘任、資遣、停聘、解聘、不續聘等相關事宜更具公正性及客觀性,教評會應將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代表調整為相同比例,以避免單方權力過大,影響審議結果;並將教師工會者納入教評會委員組成,以捍衛學校教育品質並監督學校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