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錦隆
蔡錦隆
蔣乃辛
蔣乃辛
徐欣瑩
徐欣瑩
吳育仁
吳育仁
陳根德
陳根德
連署人
詹凱臣
詹凱臣
王惠美
王惠美
呂學樟
呂學樟
林鴻池
林鴻池
盧秀燕
盧秀燕
蘇清泉
蘇清泉
林正二
林正二
盧嘉辰
盧嘉辰
呂玉玲
呂玉玲
陳碧涵
陳碧涵
陳超明
陳超明
紀國棟
紀國棟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羅明才
羅明才
翁重鈞
翁重鈞
孫大千
孫大千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一、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一) 二、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愷他命、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二) 三、第三級 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三) 四、第四級 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四) 前項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組成審議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檢討,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並送請立法院查照。 醫藥及科學上需用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之管理,另以法律定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一、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一) 二、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二) 三、第三級 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三) 四、第四級 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四) 前項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組成審議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檢討,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並送請立法院查照。 醫藥及科學上需用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之管理,另以法律定之。
一、本條修正。 二、將愷他命由三級毒品改列至二級毒品,希冀透過刑罰來有效嚇阻、降低K他命吸食事件之減少,保障我國民健康,不受毒品戕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