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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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各類學校之編制,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每年應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推估未來五年之學生與教師人數以規劃合宜之班級員額編制,並提供各校必要之援助。 | 第十一條 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各類學校之編制,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做妥善規劃並提供各校必要之援助。 |
一、修訂本條第二項內容。
二、明訂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來共同推估未來五年的學生及教師人數,以訂定我國國中小班級員額編制,俾利建立一常態性機制以因應我國少子化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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