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本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劉建國
劉建國
尤美女
尤美女
劉櫂豪
劉櫂豪
楊曜
楊曜
何欣純
何欣純
許智傑
許智傑
邱志偉
邱志偉
連署人
林岱樺
林岱樺
李俊俋
李俊俋
魏明谷
魏明谷
陳明文
陳明文
蕭美琴
蕭美琴
陳節如
陳節如
蔡煌瑯
蔡煌瑯
李昆澤
李昆澤
許添財
許添財
邱議瑩
邱議瑩
鄭麗君
鄭麗君
吳秉叡
吳秉叡
高志鵬
高志鵬
陳唐山
陳唐山
陳歐珀
陳歐珀
薛凌
薛凌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教育基本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各類學校之編制,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每年應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推估未來五年之學生與教師人數以規劃合宜之班級員額編制,並提供各校必要之援助。 第十一條 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各類學校之編制,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做妥善規劃並提供各校必要之援助。
一、修訂本條第二項內容。 二、明訂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來共同推估未來五年的學生及教師人數,以訂定我國國中小班級員額編制,俾利建立一常態性機制以因應我國少子化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