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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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者或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其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別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 第十一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其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別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
一、修訂本條第一項內容。
二、為保障國中小基於課程調整、減班、停辦、解散等因素而超出法定編制員額之合格超額教師能予以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基於法律保留原則,爰排除本條第一項關於教師之聘任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適用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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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 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前項因學校課程調整、減班、停辦、解散等因素而超出法定編制員額之國中小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其相關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第十五條 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
一、訂本條第二項。
二、鑑於我國國中小超額教師問題日益嚴重,宜針對國中小因課程調整、減班、停辦、解散等因素而超出法定編制員額之合格超額教師,授權教育部訂定相關辦法予以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以保障其工作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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