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昆澤
李昆澤
連署人
陳歐珀
陳歐珀
劉櫂豪
劉櫂豪
邱志偉
邱志偉
邱議瑩
邱議瑩
陳唐山
陳唐山
魏明谷
魏明谷
蕭美琴
蕭美琴
黃偉哲
黃偉哲
高志鵬
高志鵬
李俊俋
李俊俋
蔡煌瑯
蔡煌瑯
林岱樺
林岱樺
尤美女
尤美女
陳節如
陳節如
葉宜津
葉宜津
鄭麗君
鄭麗君
吳秉叡
吳秉叡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土地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三條 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 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第四十三條 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
參照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