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淑芬
林淑芬
蔡其昌
蔡其昌
連署人
鄭麗君
鄭麗君
陳節如
陳節如
尤美女
尤美女
邱議瑩
邱議瑩
黃偉哲
黃偉哲
何欣純
何欣純
李俊俋
李俊俋
許添財
許添財
陳唐山
陳唐山
黃文玲
黃文玲
許忠信
許忠信
林佳龍
林佳龍
魏明谷
魏明谷
柯建銘
柯建銘
薛凌
薛凌
李桐豪
李桐豪
張曉風
張曉風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家公園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條 特別景觀區及生態保護區內之水資源之開發,應經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審議後,由內政部呈請行政院核准。 第二十條 特別景觀區及生態保護區內之水資源及礦物之開發,應經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審議後,由內政部呈請行政院核准。
刪除特別景觀區及生態保護區礦物之開發,以維護國家公園之地景、環境生態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