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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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本保險: 一、應徵召服兵役。 二、派遣出國訪問、研習或提供服務。 三、本條例九十七年十一月七日修正之條文公布前已參加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於年滿六十五歲且年資累計達十五年以上,將所有農地全部委由農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協助辦理移轉或出租,致未繼續實際從事農業工作。 四、符合前項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配偶及同戶直系親屬於本條例九十七年十一月七日修正之條文公布前以前項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所有農地參加本保險,且年資達十五年以上者,得繼續參加本保險。 | 第七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本保險: 一、應徵召服兵役。 二、派遣出國訪問、研習或提供服務。 三、本條例九十七年十一月七日修正之條文公布前已參加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於年滿六十五歲且年資累計達十五年以上,將所有農地全部委由農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協助辦理移轉或出租,致未繼續實際從事農業工作。 |
增列本條第四款,兼顧「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政策施行與當事人權益,俾以保障老農出租農地後其配偶及同戶直系親屬仍享有農保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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