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瓊瓔
楊瓊瓔
翁重鈞
翁重鈞
連署人
王惠美
王惠美
黃昭順
黃昭順
張慶忠
張慶忠
孔文吉
孔文吉
陳超明
陳超明
徐欣瑩
徐欣瑩
陳淑慧
陳淑慧
林明溱
林明溱
邱文彥
邱文彥
詹凱臣
詹凱臣
林滄敏
林滄敏
楊應雄
楊應雄
李桐豪
李桐豪
陳唐山
陳唐山
陳鎮湘
陳鎮湘
蔣乃辛
蔣乃辛
江惠貞
江惠貞
紀國棟
紀國棟
王育敏
王育敏
江啟臣
江啟臣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本保險: 一、應徵召服兵役。 二、派遣出國訪問、研習或提供服務。 三、本條例九十七年十一月七日修正之條文公布前已參加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於年滿六十五歲且年資累計達十五年以上,將所有農地全部委由農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協助辦理移轉或出租,致未繼續實際從事農業工作。 四、符合前項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配偶及同戶直系親屬於本條例九十七年十一月七日修正之條文公布前以前項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所有農地參加本保險,且年資達十五年以上者,得繼續參加本保險。 第七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本保險: 一、應徵召服兵役。 二、派遣出國訪問、研習或提供服務。 三、本條例九十七年十一月七日修正之條文公布前已參加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於年滿六十五歲且年資累計達十五年以上,將所有農地全部委由農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協助辦理移轉或出租,致未繼續實際從事農業工作。
增列本條第四款,兼顧「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政策施行與當事人權益,俾以保障老農出租農地後其配偶及同戶直系親屬仍享有農保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