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三條之五 為保障傳銷商之權益,並促進多層次傳銷市場健全發展,主管機關應指定經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設立保護機構。
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捐助一定財產;其捐助金額,由主管機關協調之。
保護機構之組織、設立、管理監督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
一、增訂本條文。
二、慶驊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自去年(民國100年)6月間起,陸續在新北市、桃園縣中壢市等地召開上百場招商說明會,遊說民眾投資其研發及製造之「磁能動力車」,估計違法吸金逾新台幣2億元,受害人數則高達約300人。顯示一旦發生重大變質多層次傳銷案件,受害人數與損失金額皆對社會產生一定危害程度。依公平會所發布之新聞稿,慶驊國際能源之經銷制度為參加人繳交至少10萬元保證金成為該公司之經銷商,每月可領回保證金4,200元及慶驊國際能源每月支付參加人之推廣勞務費2,800元,共計7,000元。同時,慶驊國際能源將經銷商依其加入時所繳交之保證金金額10萬元、30萬元、60萬元及100萬元,職級區分為「自營商」、「經銷商」、「代理商」及「區代理商」等4級,每推薦1位下線,可依其職級獲領1萬元以上之展業獎金。
三、遇有變質多層次傳銷違法案件,公平會雖對違法事業予以罰鍰處分,但傳銷商或參加人僅能依據個別力量向法院進行民事賠償。依現行法令,協助民事賠償雖非屬公平會職掌,但受害人畢竟屬於法律上之弱勢團體,而公平會較具有專業法律知識。如果能訂定相關法律,賦予公平會法源依據及相關協助義務,當更能保障受害民眾之權益。
四、為保障受害民眾之權益,爰提案增訂公平交易委員會應設置類似「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之保護機構,並由主管機關訂定保護機構之組織、設立、管理監督事項,協助受害人進行「團體訴訟」,以保障受害民眾之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