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五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丁守中
丁守中
連署人
陳超明
陳超明
陳雪生
陳雪生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紀國棟
紀國棟
吳育仁
吳育仁
盧嘉辰
盧嘉辰
林德福
林德福
林明溱
林明溱
呂學樟
呂學樟
楊玉欣
楊玉欣
林正二
林正二
陳碧涵
陳碧涵
陳鎮湘
陳鎮湘
盧秀燕
盧秀燕
陳根德
陳根德
呂玉玲
呂玉玲
蘇清泉
蘇清泉
詹凱臣
詹凱臣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平交易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五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二十三條之五 為保障傳銷商之權益,並促進多層次傳銷市場健全發展,主管機關應指定經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設立保護機構。 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捐助一定財產;其捐助金額,由主管機關協調之。 保護機構之組織、設立、管理監督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增訂本條文。 二、慶驊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自去年(民國100年)6月間起,陸續在新北市、桃園縣中壢市等地召開上百場招商說明會,遊說民眾投資其研發及製造之「磁能動力車」,估計違法吸金逾新台幣2億元,受害人數則高達約300人。顯示一旦發生重大變質多層次傳銷案件,受害人數與損失金額皆對社會產生一定危害程度。依公平會所發布之新聞稿,慶驊國際能源之經銷制度為參加人繳交至少10萬元保證金成為該公司之經銷商,每月可領回保證金4,200元及慶驊國際能源每月支付參加人之推廣勞務費2,800元,共計7,000元。同時,慶驊國際能源將經銷商依其加入時所繳交之保證金金額10萬元、30萬元、60萬元及100萬元,職級區分為「自營商」、「經銷商」、「代理商」及「區代理商」等4級,每推薦1位下線,可依其職級獲領1萬元以上之展業獎金。 三、遇有變質多層次傳銷違法案件,公平會雖對違法事業予以罰鍰處分,但傳銷商或參加人僅能依據個別力量向法院進行民事賠償。依現行法令,協助民事賠償雖非屬公平會職掌,但受害人畢竟屬於法律上之弱勢團體,而公平會較具有專業法律知識。如果能訂定相關法律,賦予公平會法源依據及相關協助義務,當更能保障受害民眾之權益。 四、為保障受害民眾之權益,爰提案增訂公平交易委員會應設置類似「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之保護機構,並由主管機關訂定保護機構之組織、設立、管理監督事項,協助受害人進行「團體訴訟」,以保障受害民眾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