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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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一、近年來諸多科技大廠陸續以營運不佳、景氣不振等理由,要求員工放無薪假。此舉引起社會大眾諸多討論,當中更引來勞工權益保障是否周全之論辯。目前無薪假更從電子產業蔓延到傳統產業,部分中小型螺絲加工廠開始放無薪假。
二、為避免雇主濫用無薪休假作為節省營運成本之手段,應嚴懲不肖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規定,片面調整工時及以權勢壓迫勞工更改勞動契約,應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外,亦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以遏止不肖企業以身試法。
三、目前勞委會公布違規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負責人名稱未見積極,部分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皆未公布違規事業單位於勞委會網站上,因此將「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修正為「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確保違規廠商能受到社會大眾之檢視,遏止其違規行為頻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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