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魏明谷
魏明谷
劉櫂豪
劉櫂豪
連署人
江惠貞
江惠貞
林明溱
林明溱
林佳龍
林佳龍
丁守中
丁守中
林國正
林國正
陳歐珀
陳歐珀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呂玉玲
呂玉玲
黃文玲
黃文玲
邱志偉
邱志偉
李應元
李應元
紀國棟
紀國棟
江啟臣
江啟臣
陳超明
陳超明
林正二
林正二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路法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七條之一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汽車運輸業之交通安全或營運秩序,對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七條之三規定事件之稽查,得會同警察及相關機關執行之。 公路主管機關派員執行路檢聯稽勤務時,基於其身分及職務活動所可能引起之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應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其保障(保險)比照執行勤務警察。 第五十七條之一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汽車運輸業之交通安全或營運秩序,對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七條之三規定事件之稽查,得會同警察及相關機關執行之。
聯稽工作常遇日曬雨淋,必須站在危險的高、快速公路和省道邊執勤,還經常遭大客車、遊覽車和砂石車等業者惡意言語或肢體攻擊。顯見路檢聯稽人員執行勤務時有可能引起生命、身體及健康之危害,他們執行的是相當於警察的勤務,而路檢人員卻沒有任何保障,擬於公路法第五十七條之一增訂第二項,在實際執法時,讓這些聯稽人員能夠比照警察一樣辦理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