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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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條之一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汽車運輸業之交通安全或營運秩序,對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七條之三規定事件之稽查,得會同警察及相關機關執行之。 公路主管機關派員執行路檢聯稽勤務時,基於其身分及職務活動所可能引起之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應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其保障(保險)比照執行勤務警察。 | 第五十七條之一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汽車運輸業之交通安全或營運秩序,對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七條之三規定事件之稽查,得會同警察及相關機關執行之。 |
聯稽工作常遇日曬雨淋,必須站在危險的高、快速公路和省道邊執勤,還經常遭大客車、遊覽車和砂石車等業者惡意言語或肢體攻擊。顯見路檢聯稽人員執行勤務時有可能引起生命、身體及健康之危害,他們執行的是相當於警察的勤務,而路檢人員卻沒有任何保障,擬於公路法第五十七條之一增訂第二項,在實際執法時,讓這些聯稽人員能夠比照警察一樣辦理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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