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之一、第四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八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 第三十八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為督促雇主確實遵守法令,保障受僱者權益,爰參酌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得由主管機關衡酌違法情節輕重及社會公益等,增訂公布雇主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之依據。
第三十八條之一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 第三十八條之一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為保障受僱者或求職者權益,增列後段,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
第四十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之第十六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第四十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第十六條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修正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