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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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通過) 第十八條之一 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請假;其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事件,應給予公假。 前項教師請假規則,應包括教師請假假別、日數、請假程序、核定權責與違反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並由教育部定之。 | 第十八條之一 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請假。 前項教師請假規則,應包括教師請假假別、日數、請假程序、核定權責與違反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並由教育部定之。 |
增列以現行教師身分者,如基於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之出席作證,應給予公假。
審查會:
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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