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組織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俊俋
李俊俋
連署人
陳亭妃
陳亭妃
蔡其昌
蔡其昌
陳歐珀
陳歐珀
尤美女
尤美女
邱志偉
邱志偉
趙天麟
趙天麟
吳秉叡
吳秉叡
鄭麗君
鄭麗君
劉櫂豪
劉櫂豪
何欣純
何欣純
黃文玲
黃文玲
許智傑
許智傑
黃偉哲
黃偉哲
邱議瑩
邱議瑩
許添財
許添財
陳其邁
陳其邁
魏明谷
魏明谷
葉宜津
葉宜津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內政部組織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民政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地方行政制度之規劃、行政組織之釐訂、改進、審核及邊政輔導事項。 二、關於地方行政之指導、監督及地方自治人員之訓練、考核、獎懲事項。 三、關於地方自治之規劃、監督、指導事項。 四、關於地方公共造產之籌劃、監督事項。 五、關於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印信頒發事項。 六、關於紀念日或節日之擬訂,劃一時曆及國徽、國旗之製造、管理事項。 七、關於禮制、樂典之行政、紀念典禮及服制之釐訂事項。 八、關於人民之褒揚、勳獎、撫卹及忠烈祠祀審查、核定事項。 九、關於國葬、公葬及公墓事項。 十、關於孔廟、先哲、先烈祠廟管理事項。 十一、關於宗教事務管理事項。 十二、關於民俗之改進及地方文獻、志書之審議事項。 十三、關於名勝、古蹟之調查、維護及登記事項。 十四、關於其他民政事項。 第十條 民政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地方行政制度之規劃、行政組織之釐訂、改進、審核及邊政輔導事項。 二、關於地方行政之指導、監督及地方自治人員之訓練、考核、獎懲事項。 三、關於地方自治之規劃、監督、指導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事項。 四、關於地方公共造產之籌劃、監督事項。 五、關於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印信頒發事項。 六、關於紀念日或節日之擬訂,劃一時曆及國徽、國旗之製造、管理事項。 七、關於禮制、樂典之行政、紀念典禮及服制之釐訂事項。 八、關於人民之褒揚、勳獎、撫卹及忠烈祠祀審查、核定事項。 九、關於國葬、公葬及公墓事項。 十、關於孔廟、先哲、先烈祠廟管理事項。 十一、關於宗教事務管理事項。 十二、關於民俗之改進及地方文獻、志書之審議事項。 十三、關於名勝、古蹟之調查、維護及登記事項。 十四、關於其他民政事項。
一、本條修訂第十條第三款。 二、選舉、罷免事務應確保公開公正,而應由獨立超然之選務機關職掌,惟現行內政部組織法第十條,其中規定內政部民政局掌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事項,恐有損選務之獨立性,且與中央選舉委員會職掌業務重疊。爰此,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將修訂第十條第三款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