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俊俋
李俊俋
連署人
陳亭妃
陳亭妃
蔡其昌
蔡其昌
尤美女
尤美女
劉櫂豪
劉櫂豪
陳歐珀
陳歐珀
邱志偉
邱志偉
趙天麟
趙天麟
吳秉叡
吳秉叡
鄭麗君
鄭麗君
許智傑
許智傑
何欣純
何欣純
黃文玲
黃文玲
黃偉哲
黃偉哲
邱議瑩
邱議瑩
許添財
許添財
陳其邁
陳其邁
魏明谷
魏明谷
葉宜津
葉宜津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 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事項之政策制度之擬定與審議,及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 二、各項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公告事項之審議。 三、違反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法規之裁罰事項。 四、重大爭議案件處理。 五、委員提案之事項。 六、其他重大應由委員會議議決事項。 第六條 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 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 二、各項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公告事項之審議。 三、違反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法規之裁罰事項。 四、重大爭議案件處理。 五、委員提案之事項。 六、其他重大應由委員會議議決事項。
一、本條修訂第六條第一款條文。 二、選務機關之選務、選政合一本為世界潮流;尚且,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等事務,應由獨立超然之選務機關職掌,以確保選務之公開與公正。惟,現行中央選舉委員會法第六條規定該會僅得議決相關選務事項,而未包括選舉政策制度之制定,日後恐有損選務之獨立性。爰此,建議修訂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六條第一款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