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
| 第七條之一 退休教職員及其遺族按月支領退休金(月撫慰金)在新台幣二萬元以下者;因公受傷殘廢者、因公死亡者之遺族,得發給年節慰問金,其支給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由行政院每年訂定之「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為退休已領取月退休金者比照現職人員領取工作獎金性質之慰問金並不合理。對照退休勞工,年終慰問金正當性受質疑。 三、依行政院院長陳於立法院宣示未來年終慰問金發放原則,將發放門檻訂為月退休金2萬元以下者。 四、為對因公受傷殘廢的退休教職員予以照護,增納入年節慰問金發放對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