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許添財
許添財
江惠貞
江惠貞
呂玉玲
呂玉玲
黃志雄
黃志雄
蔣乃辛
蔣乃辛
連署人
曾巨威
曾巨威
李桐豪
李桐豪
翁重鈞
翁重鈞
徐少萍
徐少萍
陳歐珀
陳歐珀
劉建國
劉建國
陳節如
陳節如
李應元
李應元
林德福
林德福
邱文彥
邱文彥
賴士葆
賴士葆
孫大千
孫大千
林岱樺
林岱樺
楊瓊瓔
楊瓊瓔
王育敏
王育敏
吳育仁
吳育仁
楊玉欣
楊玉欣
陳雪生
陳雪生
陳鎮湘
陳鎮湘
廖正井
廖正井
陳碧涵
陳碧涵
呂學樟
呂學樟
蘇清泉
蘇清泉
林正二
林正二
盧嘉辰
盧嘉辰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紀國棟
紀國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七條 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普通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五歲者於上課時間及夜間十時以後進入及滯留。 二、限制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八歲者進入。 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懸掛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四、於營業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營業級別及入場年齡限制。 五、不得於電子遊戲機使用真幣、信用卡、金融卡、現金卡、儲值卡或其他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之電磁紀錄物或晶片;其娛樂用代幣之大小、式樣或重量,不得與真幣相同或近似。 六、不得有涉及賭博、妨害風化或其他犯罪行為。 七、普通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二歲者在無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伴下進入。 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執行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得請消費者出示年齡證明。 第十七條 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普通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五歲者於上課時間及夜間十時以後進入及滯留。 二、限制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八歲者進入。 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懸掛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四、於營業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營業級別及入場年齡限制。 五、不得於電子遊戲機使用真幣、信用卡、金融卡、現金卡、儲值卡或其他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之電磁紀錄物或晶片;其娛樂用代幣之大小、式樣或重量,不得與真幣相同或近似。 六、不得有涉及賭博、妨害風化或其他犯罪行為。 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執行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得請消費者出示年齡證明。
鑑於現今電子遊戲場對於我國孩童身心健康影響以及安全問題,除了原條文第一款禁止未滿十五歲者於上課時間及夜間十時以後進入及滯留之規定外,另增列第七款普通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二歲者在無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伴下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