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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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為配合法律規定設置管線須使用共同部分時,住戶、管理負責人與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 第六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
一、增訂本條第四項條文。
二、鑑於因應全球節能減碳趨勢,我國政府積極落實各項節能減碳政策,其中包含推動綠色運輸交通工具等措施,行政院已於民國98年8月26日院核定「電動機車產業發展推動計畫」。
三、為維持推動力道,行政院於99年9月2日核定「電動機車產業發展推動計畫」修正計畫,總目標維持推動16萬輛電動機車,將補助時程展延1年至民國102年,並將固定式鋰電池電動機車納入補助範圍,則希望提供消費者更多符合個別需求的車款。
四、為健全發展此綠能產業,除了政府政策予以適當期限支持、相關業者全力投注資源外,亦須提高消費者使用電動機車之誘因。充電便利性與否係消費者考慮是否購買與使用之重要誘因之一,故考量電動機車短程運輸特性,應立法要求公寓大廈及辦公大樓停車場廣設一定比例之充電設施。
五、爰增訂此項條文外,政府亦應一併檢討與增修相關建築法令,使辦公大樓或其他公共設施得以廣設一定比例之充電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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