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錦隆
蔡錦隆
連署人
丁守中
丁守中
孔文吉
孔文吉
林郁方
林郁方
王進士
王進士
楊麗環
楊麗環
蔣乃辛
蔣乃辛
費鴻泰
費鴻泰
陳學聖
陳學聖
詹凱臣
詹凱臣
吳育仁
吳育仁
陳淑慧
陳淑慧
鄭汝芬
鄭汝芬
徐少萍
徐少萍
王廷升
王廷升
呂玉玲
呂玉玲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組織法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衛生福利部為辦理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及家庭支持之業務,特設社會及家庭署(以下簡稱本署)。 社會及家庭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服務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二、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人力資源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三、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權益保障、社會參與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機構業務之監督及輔導。 五、家庭支持制度與服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六、其他有關社會及家庭福利服務事項。 本署之權限執掌。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