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謝國樑
謝國樑
丁守中
丁守中
王廷升
王廷升
王惠美
王惠美
黃文玲
黃文玲
楊應雄
楊應雄
連署人
孫大千
孫大千
蔡正元
蔡正元
陳碧涵
陳碧涵
林國正
林國正
陳鎮湘
陳鎮湘
呂玉玲
呂玉玲
詹凱臣
詹凱臣
林正二
林正二
徐少萍
徐少萍
吳育仁
吳育仁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楊瓊瓔
楊瓊瓔
陳超明
陳超明
紀國棟
紀國棟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預付型商品之定型化契約,有關消費者價金保證與信託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並公告列入第一項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為充分保護消費者權益,預付型商品之定型化契約確有加強管理監督之必要;惟為避免法制疑義,應明文立法授權,爰於本條增列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