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孔文吉
孔文吉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林正二
林正二
連署人
蘇清泉
蘇清泉
李慶華
李慶華
盧嘉辰
盧嘉辰
林德福
林德福
謝國樑
謝國樑
李鴻鈞
李鴻鈞
馬文君
馬文君
黃志雄
黃志雄
徐欣瑩
徐欣瑩
楊麗環
楊麗環
王廷升
王廷升
徐耀昌
徐耀昌
林明溱
林明溱
林郁方
林郁方
陳超明
陳超明
陳根德
陳根德
陳碧涵
陳碧涵
費鴻泰
費鴻泰
呂學樟
呂學樟
詹凱臣
詹凱臣
江啟臣
江啟臣
王進士
王進士
林國正
林國正
吳育仁
吳育仁
紀國棟
紀國棟
王惠美
王惠美
呂玉玲
呂玉玲
楊應雄
楊應雄
陳淑慧
陳淑慧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五條 原住民族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之代理(課)教師,應進用原住民籍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與考取教師證書之原住民師資,位於原住民地區其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原住民族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專任教師甄選,應優先聘任原住民籍教師,位於原住民地區其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原住民中、小學及原住民地區學校主任、校長,應優先遴選原住民籍中已具校長資格者擔任。 前三項代理(課)教師、專任教師、主任、校長之聘任或遴選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五條 原住民族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專任教師甄選,應優先聘任原住民各族教師。 原住民族中、小學及原住民重點學校主任、校長,應優先遴選原住民各族群中已具主任、校長資格者擔任。 前二項教師、主任、校長之聘任或遴選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一、按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次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七條規定:「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本多元、平等、尊重之精神,保障原住民族教育之權利;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二、從認同(identity)及認肯(recognition)的角度出發,如專任教師與代理(課)教師本身是原住民籍,本身即了解原住民族的民族性與文化,進而在教學中產生認同及肯認原住民族,則對於原住民教育之推展有相當之助益。 三、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第五條規定,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其僱用約僱人員、駐衛警察、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其他不需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務,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原住民。專任教師甄選與代理(課)教師,位於原住民地區其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一來可增加原住民籍教師前往原住民地區授課之誘因。二來可保障原住民籍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與考取教師證書之原住民師資就業,鼓勵原住民大學生修習教育課程與考取教師證書。三來更可保障位於原住民地區原住民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原住民學生「受教權」及原住民籍教師「任教權」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