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定條文 | 說明 |
|---|---|
|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本標準授權依據。 |
| 第二條 環境保護產品證書之核發,應依下列規定收取規費: 一、新申請、換發及補發案: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二、證書登錄基本資料變更: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 環境保護產品包括環保標章及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依核發規費收費態樣,分為新申請、換發及補發案與登錄基本資料變更二類,依成本收取不同費用。 |
| 第三條 前條所定規費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申請退費。 | 規費有誤繳或溢繳情形,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退費。 |
|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