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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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農田水利會編制內人員除會長、總幹事、主任工程師、專門委員、組室主管外,其總員額比率如下: 一、灌溉管理人員:百分之四十至四十八。 二、工程人員:百分之二十六至三十四。 三、一般人員:百分之十八至二十六。 四、技工:百分之八至十六。 | 第十四條 農田水利會編制內人員除會長、總幹事、主任工程師、專門委員、組室主管外,其總員額比率如下: 一、灌溉管理人員:百分之四十至四十六。 二、工程人員:百分之二十六至三十二。 三、一般人員:百分之十八至二十四。 四、技工:百分之八至十四。 |
為因應各農田水利會實際業務需要,使各會可更靈活調度,爰將農田水利會各類人員員額比率上限放寬百分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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