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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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七十二條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殺未滿十二歲及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者,亦同。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二百七十二條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兩百七十二條之規定,相較於普通殺人罪,其不同點在於,行為主體與行為客體之間的關係不同。規範目的,主要在強調「尊親思想」之重要性。而「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乃我國社會倫理之傳統美德,其彰顯殺害毫無防衛能力之兒童及老人,情節應與殺害血親相同。爰特修正刑法第兩百七十二條條文,遏止社會不當風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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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八十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及未滿十二歲、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二百八十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刑法第兩百八十條之規定,同樣在彰顯我國固有倫理道德之重要性。基於舉重以明輕之法理。爰特修正刑法第兩百八十條條文,遏止社會不當風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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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零三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及未滿十二歲、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犯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三百零三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之規定,同樣在彰顯我國固有倫理道德之重要性。基於舉重以明輕之法理。爰特修正刑法第三百零三條條文,遏止社會不當風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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