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百八十條及第三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徐欣瑩
徐欣瑩
陳碧涵
陳碧涵
吳育仁
吳育仁
王惠美
王惠美
紀國棟
紀國棟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張慶忠
張慶忠
林德福
林德福
陳節如
陳節如
林滄敏
林滄敏
林正二
林正二
許添財
許添財
邱志偉
邱志偉
吳宜臻
吳宜臻
盧嘉辰
盧嘉辰
盧秀燕
盧秀燕
陳雪生
陳雪生
廖正井
廖正井
林岱樺
林岱樺
楊瓊瓔
楊瓊瓔
林明溱
林明溱
呂玉玲
呂玉玲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呂學樟
呂學樟
蔡錦隆
蔡錦隆
蘇清泉
蘇清泉
陳超明
陳超明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百八十條及第三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七十二條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殺未滿十二歲及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者,亦同。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二條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兩百七十二條之規定,相較於普通殺人罪,其不同點在於,行為主體與行為客體之間的關係不同。規範目的,主要在強調「尊親思想」之重要性。而「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乃我國社會倫理之傳統美德,其彰顯殺害毫無防衛能力之兒童及老人,情節應與殺害血親相同。爰特修正刑法第兩百七十二條條文,遏止社會不當風氣。
第二百八十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及未滿十二歲、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八十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兩百八十條之規定,同樣在彰顯我國固有倫理道德之重要性。基於舉重以明輕之法理。爰特修正刑法第兩百八十條條文,遏止社會不當風氣。
第三百零三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及未滿十二歲、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犯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百零三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之規定,同樣在彰顯我國固有倫理道德之重要性。基於舉重以明輕之法理。爰特修正刑法第三百零三條條文,遏止社會不當風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