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
| 第九條之一 主管機關應提供民眾先天性疾病各項資訊,給予相關之教育與宣導,並應協助人民獲得遺傳相關諮詢及遺傳性疾病之篩檢、診斷與治療。 對下列民眾主管機關應提供及宣導有關生育之特殊資訊與健康檢查,以助其計畫生育: 一、罹患遺傳性疾病、有遺傳性疾病潛伏因子或具有遺傳性疾病之家族史者。 二、罹患罕見疾病、有罕見疾病潛伏因子或具有罕見疾病之家族史者。 三、有其他先天性疾病之病史或家族史者。 四、感染足以影響胎兒健康之傳染病或有感染之虞者。 五、本人或配偶患有精神疾病者。 六、本人或配偶為身心障礙者。 七、本人或配偶因生活環境或工作場所之影響,有生育罹患先天性疾病子女之虞者。 八、高齡生育者。 前項之有關生育之特殊資訊應包括: 一、醫療資訊。 二、相關社會救助、社會保險及其他社會福利制度之資訊。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醫療機構或相關機構提供第二項第一款之醫療資訊並接受民眾諮詢。 | 一、本條新增。 二、每一個生命都是無價的,無論他是否有缺陷。因此,對於可能有這些特殊情形小孩的家庭,國家應該提供醫療資訊及服務外,也應該提供現有的相關社會福利資源等資訊,讓家庭能更周延的做家庭計畫的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