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麗君
鄭麗君
管碧玲
管碧玲
陳其邁
陳其邁
姚文智
姚文智
林岱樺
林岱樺
陳歐珀
陳歐珀
連署人
吳秉叡
吳秉叡
楊曜
楊曜
蔡其昌
蔡其昌
蔡煌瑯
蔡煌瑯
李俊俋
李俊俋
薛凌
薛凌
陳節如
陳節如
尤美女
尤美女
陳唐山
陳唐山
潘孟安
潘孟安
張曉風
張曉風
蘇震清
蘇震清
許智傑
許智傑
邱志偉
邱志偉
黃文玲
黃文玲
林世嘉
林世嘉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動物保護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四條之三 (課予義務訴訟)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本法相關規定者怠於執行職務時,人民或團體得敘明其怠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人民或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令其執行。 行政法院為前項判決時,得依職權判令被告機關支付原告律師費或其他訴訟相關費用。 第一項書面告知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動物無法發聲為維護自身權益請命,如果主管機關有怠忽職守、疏於職務之情形,必須由人為力量加以介入。因此,為防止行政機關因敷衍推諉、顢頇散漫之官僚作風而怠於執行法律所賦予之職務,遂提出本案修法、將「課予義務訴訟」之概念引入動物保護法,以臻本法之完備。 三、國際間因過去台灣動保護政策執行之不徹底,而有「Taiwan = Diewam」之說法,致使台灣之國際形象低落猶如未開發國家。倡行「動物保護」可提升台灣在國際間之形象,而以立法保障之手段為之更遠勝花費公帑製播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