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料管理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潘維剛
潘維剛
吳育仁
吳育仁
江惠貞
江惠貞
連署人
盧秀燕
盧秀燕
羅明才
羅明才
楊瓊瓔
楊瓊瓔
詹凱臣
詹凱臣
徐少萍
徐少萍
蔣乃辛
蔣乃辛
林明溱
林明溱
陳鎮湘
陳鎮湘
廖正井
廖正井
陳碧涵
陳碧涵
呂學樟
呂學樟
蘇清泉
蘇清泉
吳育昇
吳育昇
林正二
林正二
盧嘉辰
盧嘉辰
呂玉玲
呂玉玲
陳超明
陳超明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紀國棟
紀國棟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飼料管理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二十二條之一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飼料、飼料添加物者,得酌予獎勵,並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 前項檢舉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礙於中央政府組織再造,不斷裁減檢驗人力、員額,恐無法事必躬親一一查驗飼料及飼料添加物。如有充分的誘因,自可鼓勵民眾或違法飼料業者之內部員工,挺身檢舉,有助於行政效能,此亦可由現行約二十一個法律明定檢舉獎勵規定得證,爰參照上開法律規定,增訂第一項。 三、本法如採一定金額作為獎金者,勢必增加行政機關成本,也會轉嫁人民負擔,所以不宜採行,又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二條所規範之罰金或罰鍰,僅為一千元至二萬元不等,縱使全數作為獎金,恐仍難吸引民眾之注意,反而是違法飼料業者因該違法行為所獲得之不法利益,顯然比較有誘因。所以參照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以違法業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並以此作為檢舉獎金之基礎。惟因檢舉獎金額度及分配等,均屬細節性事宜,建議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處理,爰增訂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