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張嘉郡
張嘉郡
王廷升
王廷升
吳育仁
吳育仁
連署人
呂學樟
呂學樟
林滄敏
林滄敏
李貴敏
李貴敏
徐少萍
徐少萍
蘇清泉
蘇清泉
陳碧涵
陳碧涵
林德福
林德福
馬文君
馬文君
林明溱
林明溱
林郁方
林郁方
陳淑慧
陳淑慧
邱文彥
邱文彥
林正二
林正二
林岱樺
林岱樺
江惠貞
江惠貞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身心障礙勞工年滿五十歲,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一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前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為因應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應建立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之機制,以保障其退出職場後之生活品質。」;加以身心障礙者體能老化較速,為符合該法保護身心障礙者之立法意旨,爰增訂第二項,身心障礙勞工年滿五十歲即得申請退休,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 第三項條文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