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昆澤
李昆澤
尤美女
尤美女
魏明谷
魏明谷
許智傑
許智傑
陳其邁
陳其邁
何欣純
何欣純
連署人
李俊俋
李俊俋
陳歐珀
陳歐珀
陳節如
陳節如
趙天麟
趙天麟
許添財
許添財
蔡煌瑯
蔡煌瑯
邱志偉
邱志偉
陳雪生
陳雪生
邱議瑩
邱議瑩
黃文玲
黃文玲
林岱樺
林岱樺
李應元
李應元
蔣乃辛
蔣乃辛
呂玉玲
呂玉玲
林正二
林正二
劉櫂豪
劉櫂豪
蘇震清
蘇震清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家庭教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教育,係指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其範圍如下: 一、親職教育。 二、子職教育。 三、性別教育。 四、婚姻教育。 五、失親教育。 六、倫理教育。 七、多元文化教育。 八、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 九、其他家庭教育事項。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教育,係指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其範圍如下: 一、親職教育。 二、子職教育。 三、性別教育。 四、婚姻教育。 五、失親教育。 六、倫理教育。 七、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 八、其他家庭教育事項。
一、新增第七款內容,第六款以下依序遞移。 二、跨國婚姻常面臨家庭文化的隔閡與種族的成見,爰此新增家庭教育範圍應包括多元文化教育,以增進跨國婚姻家人關係與促進其家庭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