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志偉
邱志偉
劉建國
劉建國
陳其邁
陳其邁
李昆澤
李昆澤
劉櫂豪
劉櫂豪
陳歐珀
陳歐珀
連署人
李俊俋
李俊俋
吳宜臻
吳宜臻
鄭麗君
鄭麗君
林淑芬
林淑芬
黃偉哲
黃偉哲
楊曜
楊曜
許智傑
許智傑
何欣純
何欣純
葉宜津
葉宜津
魏明谷
魏明谷
管碧玲
管碧玲
蕭美琴
蕭美琴
段宜康
段宜康
潘孟安
潘孟安
陳明文
陳明文
林岱樺
林岱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一、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一)。 二、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二)。 三、第三級 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三)。 四、第四級 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四)。 前項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組成審議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檢討,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並送請立法院查照。 醫藥及科學上需用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之管理,另以法律定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一、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一)。 二、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二)。 三、第三級 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三)。 四、第四級 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四)。 前項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組成審議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檢討,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並送請立法院查照。 醫藥及科學上需用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之管理,另以法律定之。
一、現今K他命為三級毒品,持有廿公克以下不構成刑責,僅行政裁罰一到五萬元,造成大量濫用。 二、加拿大已將K他命列為一級毒品,顯見台灣之毒品分級標準有重新檢討之必要。 三、原附表三第19、愷他命(ketamine)予以刪除。 四、原附表二增列第172、愷他命(ketam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