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世嘉
林世嘉
潘孟安
潘孟安
林淑芬
林淑芬
葉宜津
葉宜津
李應元
李應元
李昆澤
李昆澤
鄭麗君
鄭麗君
連署人
楊曜
楊曜
黃偉哲
黃偉哲
許添財
許添財
尤美女
尤美女
吳秉叡
吳秉叡
田秋堇
田秋堇
蔡其昌
蔡其昌
柯建銘
柯建銘
陳歐珀
陳歐珀
趙天麟
趙天麟
黃文玲
黃文玲
邱志偉
邱志偉
林岱樺
林岱樺
魏明谷
魏明谷
劉建國
劉建國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四條 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實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第六十四條 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一、鑑於近年實習醫生過勞死案例頻傳,現行勞基法與建教合作法皆未針對實習醫生權益積極保障,不僅未被納入勞基法而不具勞工身分,發生事故或是過勞死亦無法申請職災保險。目前實習醫生每週工作時間經常超過100小時,屬於醫院其中一個重要勞動力來源,生活津貼卻不到三萬,只為了取得學位。對醫療機構而言,實習醫生制度可以說是假實習之名,行勞動之實,已違反公平勞動原則。本質上,實習就是實習,是教育和修課的延伸,時間必須合理,權益也應有法可循。 二、據醫療機構設置辦法所稱,醫療機構分類包括:醫院、診所、其他醫療機構(捐血機構、病理機構、其他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而由醫師辦理醫療保健業務之機構),並據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稱之醫事人員,則包含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助產師、營養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放射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藥劑生、醫事檢驗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放射士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醫事專門職業等,此類職業多有大學院校於在學期間辦理實習課程,令其學生於醫療機構內實習。 三、為改善實習醫生與其他醫事人員的血汗勞動問題,使得政府保障實習醫事人員之勞動權益於法有據,爰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條文第二項準用對象增列「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實習生」,以促醫療機構實習生同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準用技術生規定,納入勞動基準法保障最基本權益。
第六十九條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實習生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由醫療機構、醫學院與實習生另行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實習生之健康及福祉。 第六十九條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為了明確保障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實習生之勞動權益,並且方便醫療機構之人力安排,由醫療機構、醫學院另行與醫事人員實習生以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本項書面約定應參考勞基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實習生之健康及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