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審查委員林岱樺等22人擬具「勞動檢查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檢查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維持現行條文) 第五條 勞動檢查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動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專設勞動檢查機構辦理之。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時,得會同縣(市)主管機關檢查。 前項授權之勞動檢查,應依本法有關規定辦理,並受中央主管機關之指揮監督。 勞動檢查機構之組織、員額設置基準,依受檢查事業單位之數量、地區特性,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審查會: 委員林岱樺等提案第五條條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