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村再生及人力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宜臻
吳宜臻
蕭美琴
蕭美琴
林淑芬
林淑芬
陳其邁
陳其邁
蔡其昌
蔡其昌
蘇清泉
蘇清泉
連署人
林世嘉
林世嘉
蘇震清
蘇震清
劉櫂豪
劉櫂豪
尤美女
尤美女
葉宜津
葉宜津
陳節如
陳節如
吳秉叡
吳秉叡
鄭麗君
鄭麗君
林佳龍
林佳龍
李俊俋
李俊俋
何欣純
何欣純
段宜康
段宜康
趙天麟
趙天麟
許添財
許添財
黃文玲
黃文玲
薛凌
薛凌
李應元
李應元
管碧玲
管碧玲
潘孟安
潘孟安
陳雪生
陳雪生
林岱樺
林岱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農業部農村再生及人力發展署組織法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農業部為統籌全國農村規劃建設相關資源、整合農村社區實施之各項建設與計畫,並為促進農村活化再生,特設農村再生及人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農村再生及人力發展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村發展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訂定、執行及監督。 二、農村發展推廣教育、宣導、行銷與農村人力發展、農村青年人才培育之規劃、推動、輔導及聯繫。 三、農村資源、文化資產保存與轉型、生活型態、景觀、生活品質評定與生活機能改善工程之調查、規劃、保育、協調、輔導及推動。 四、農村再生計畫之輔導、審議、協調及監督與農村整體環境改善工程之規劃、執行、監督及推動。 五、農村再生與產業活化促進、農村新創事業發展及農村創業育成之規劃、推動、輔導與監督。 六、農村再生與休閒農業政策、法規、計畫之訂定、協調及推動。 七、休閒農業、農村文化、農村生活與環境改善工程之規劃、執行、監督及推動。 八、農村人力發展與農村再生之研究及國際交流。 九、其他有關農村發展事項。 本署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