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俊俋
李俊俋
田秋堇
田秋堇
陳其邁
陳其邁
姚文智
姚文智
連署人
黃文玲
黃文玲
尤美女
尤美女
鄭麗君
鄭麗君
吳宜臻
吳宜臻
蘇震清
蘇震清
潘孟安
潘孟安
陳節如
陳節如
趙天麟
趙天麟
何欣純
何欣純
林淑芬
林淑芬
吳秉叡
吳秉叡
段宜康
段宜康
劉櫂豪
劉櫂豪
蕭美琴
蕭美琴
管碧玲
管碧玲
蔡其昌
蔡其昌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為處理二二八事件(以下簡稱本事件)賠償事宜,落實歷史教育,釐清相關責任歸屬,使國民瞭解事件真相,撫平歷史傷痛,促進族群融合,特制定本條例。 第一條 為處理二二八事件(以下簡稱本事件)賠償事宜,並使國民瞭解事件真相,撫平歷史傷痛,促進族群融合,特制定本條例。
二二八事件為我國社會之傷痕,而歷史背景之認識、釐清相關責任歸屬,將有助於我國人民瞭解真相,進而弭平族群之對立。
第三條 第一條所定事項,由行政院所設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以下簡稱紀念基金會)辦理。落實歷史教育,由教育部、文化部共同辦理之。 前項紀念基金會,由行政院遴聘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政府代表及受難者或其家屬代表組成之;受難者或其家屬代表不得少於紀念基金會董事總額三分之一。 申請人不服紀念基金會決定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第三條 第一條所定事項,由行政院所設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以下簡稱紀念基金會)辦理。 前項紀念基金會,由行政院遴聘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政府代表及受難者或其家屬代表組成之;受難者或其家屬代表不得少於紀念基金會董事總額三分之一。 申請人不服紀念基金會決定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歷史教育原為我國中央單位執掌事項,非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可獨力執行,特此建議由教育部、文化部共同辦理。
第三條之一 紀念基金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二二八事件真相調查、史料之蒐集及研究。 二、二二八事件紀念活動。 三、二二八事件之教育推廣、文化、歷史或人權之國際交流活動。 四、已認定受難者之賠償。 五、受難者及其家屬回復名譽之協助。 六、弱勢受難者家屬之生活扶助。 七、釐清相關責任歸屬。 八、其他符合本條例宗旨之相關事項。 紀念基金會辦理前項事務,不得違背二二八事件之史實真相。 第三條之一 紀念基金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二二八事件真相調查、史料之蒐集及研究。 二、二二八事件紀念活動。 三、二二八事件之教育推廣、文化、歷史或人權之國際交流活動。 四、已認定受難者之賠償。 五、受難者及其家屬回復名譽之協助。 六、其他符合本條例宗旨之相關事項。
二二八紀念基金會之設立,原負有還原二二八事件史實真相之功能性,並使受難者家屬經由賠償、回復名譽與生活扶助方式,彌平歷史傷痛。同時亦規定基金會辦理之業務活動,不得有曲解、違背二二八事件之史實,以避免受難者家屬遭到二次傷害。
第十一條 紀念基金會之基金為下列各款之用途: 一、給付賠償金。 二、舉辦二二八事件紀念活動。 三、舉辦協助國人瞭解二二八事件真相之文宣活動。 四、二二八事件之教材或著作之補助。 五、二二八事件有關調查、考證活動之補助。 六、其他有助平反受難者名譽,照顧弱勢受難者家屬生活,促進臺灣社會和平之用途。 第十一條 紀念基金會之基金為下列各款之用途: 一、給付賠償金。 二、舉辦二二八事件紀念活動。 三、舉辦協助國人瞭解二二八事件真相之文宣活動。 四、二二八事件之教材或著作之補助。 五、二二八事件有關調查、考證活動之補助。 六、其他有助平反受難者名譽,促進臺灣社會和平之用途。
受難者家屬長期因二二八事件之政治因素,就學、就業備受歧視,常使經濟生活陷入困頓,對於弱勢之受難者家屬提供生活扶助,有助於弭平歷史傷痕,促進台灣社會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