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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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處理二二八事件(以下簡稱本事件)賠償事宜,落實歷史教育,釐清相關責任歸屬,使國民瞭解事件真相,撫平歷史傷痛,促進族群融合,特制定本條例。 | 第一條 為處理二二八事件(以下簡稱本事件)賠償事宜,並使國民瞭解事件真相,撫平歷史傷痛,促進族群融合,特制定本條例。 |
二二八事件為我國社會之傷痕,而歷史背景之認識、釐清相關責任歸屬,將有助於我國人民瞭解真相,進而弭平族群之對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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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第一條所定事項,由行政院所設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以下簡稱紀念基金會)辦理。落實歷史教育,由教育部、文化部共同辦理之。 前項紀念基金會,由行政院遴聘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政府代表及受難者或其家屬代表組成之;受難者或其家屬代表不得少於紀念基金會董事總額三分之一。 申請人不服紀念基金會決定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第三條 第一條所定事項,由行政院所設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以下簡稱紀念基金會)辦理。 前項紀念基金會,由行政院遴聘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政府代表及受難者或其家屬代表組成之;受難者或其家屬代表不得少於紀念基金會董事總額三分之一。 申請人不服紀念基金會決定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歷史教育原為我國中央單位執掌事項,非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可獨力執行,特此建議由教育部、文化部共同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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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之一 紀念基金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二二八事件真相調查、史料之蒐集及研究。 二、二二八事件紀念活動。 三、二二八事件之教育推廣、文化、歷史或人權之國際交流活動。 四、已認定受難者之賠償。 五、受難者及其家屬回復名譽之協助。 六、弱勢受難者家屬之生活扶助。 七、釐清相關責任歸屬。 八、其他符合本條例宗旨之相關事項。 紀念基金會辦理前項事務,不得違背二二八事件之史實真相。 | 第三條之一 紀念基金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二二八事件真相調查、史料之蒐集及研究。 二、二二八事件紀念活動。 三、二二八事件之教育推廣、文化、歷史或人權之國際交流活動。 四、已認定受難者之賠償。 五、受難者及其家屬回復名譽之協助。 六、其他符合本條例宗旨之相關事項。 |
二二八紀念基金會之設立,原負有還原二二八事件史實真相之功能性,並使受難者家屬經由賠償、回復名譽與生活扶助方式,彌平歷史傷痛。同時亦規定基金會辦理之業務活動,不得有曲解、違背二二八事件之史實,以避免受難者家屬遭到二次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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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紀念基金會之基金為下列各款之用途: 一、給付賠償金。 二、舉辦二二八事件紀念活動。 三、舉辦協助國人瞭解二二八事件真相之文宣活動。 四、二二八事件之教材或著作之補助。 五、二二八事件有關調查、考證活動之補助。 六、其他有助平反受難者名譽,照顧弱勢受難者家屬生活,促進臺灣社會和平之用途。 | 第十一條 紀念基金會之基金為下列各款之用途: 一、給付賠償金。 二、舉辦二二八事件紀念活動。 三、舉辦協助國人瞭解二二八事件真相之文宣活動。 四、二二八事件之教材或著作之補助。 五、二二八事件有關調查、考證活動之補助。 六、其他有助平反受難者名譽,促進臺灣社會和平之用途。 |
受難者家屬長期因二二八事件之政治因素,就學、就業備受歧視,常使經濟生活陷入困頓,對於弱勢之受難者家屬提供生活扶助,有助於弭平歷史傷痕,促進台灣社會和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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