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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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公共債務主管機關應將下列事項,按月編製報表,報其監督機關備查,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刊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將詳細內容以圖像化、簡易化等方式呈現於所屬網站,免費供民眾查閱。 一、公共債務種類。 二、公共債務未償餘額。 三、公共債務還本付息情形。 四、其他相關事項。 | 第九條 公共債務主管機關應將下列事項,按月編製報表,報其監督機關備查,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刊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一、公共債務種類。 二、公共債務未償餘額。 三、公共債務還本付息情形。 四、其他相關事項。 |
現行公共債務主管機關將按月編製之報表,僅刊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有限之資訊取得管道使人民進行內容查詢未臻便利。基於我國政府網路已相當發達,報表內容直接上網公開即可,並為使國民易於了解政府財政狀況,應將報表之詳細內容以圖像化、簡易化等方式呈現,並免費提供民眾查閱。爰此,將公共債務法第九條條文修訂為「公共債務主管機關應將下列事項,按月編製報表,報其監督機關備查,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刊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將詳細內容以圖像化、簡易化等方式呈現於所屬網站,免費供民眾查閱。」以便利人民對國家財政狀況之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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