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債務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俊俋
李俊俋
田秋堇
田秋堇
連署人
陳其邁
陳其邁
林淑芬
林淑芬
趙天麟
趙天麟
潘孟安
潘孟安
何欣純
何欣純
陳節如
陳節如
鄭麗君
鄭麗君
吳秉叡
吳秉叡
蕭美琴
蕭美琴
段宜康
段宜康
管碧玲
管碧玲
黃文玲
黃文玲
劉櫂豪
劉櫂豪
蔡其昌
蔡其昌
尤美女
尤美女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共債務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公共債務主管機關應將下列事項,按月編製報表,報其監督機關備查,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刊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將詳細內容以圖像化、簡易化等方式呈現於所屬網站,免費供民眾查閱。 一、公共債務種類。 二、公共債務未償餘額。 三、公共債務還本付息情形。 四、其他相關事項。 第九條 公共債務主管機關應將下列事項,按月編製報表,報其監督機關備查,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刊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一、公共債務種類。 二、公共債務未償餘額。 三、公共債務還本付息情形。 四、其他相關事項。
現行公共債務主管機關將按月編製之報表,僅刊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有限之資訊取得管道使人民進行內容查詢未臻便利。基於我國政府網路已相當發達,報表內容直接上網公開即可,並為使國民易於了解政府財政狀況,應將報表之詳細內容以圖像化、簡易化等方式呈現,並免費提供民眾查閱。爰此,將公共債務法第九條條文修訂為「公共債務主管機關應將下列事項,按月編製報表,報其監督機關備查,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刊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將詳細內容以圖像化、簡易化等方式呈現於所屬網站,免費供民眾查閱。」以便利人民對國家財政狀況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