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師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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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法醫師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三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五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施行。 第五十三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為配合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五日修正公布之第四十八條規定,爰增訂第三項規定,明定上開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