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本辦法依職業訓練法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本標準訂定之依據。 |
| 第二條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依其審查程序訂定收費項目如下:
一、申請及資格審查費。
二、書面實質審查費。
三、實地評鑑費。
四、評鑑結果審議費。
五、證書費。 |
一、依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認證審查程序包括初審、召開書面審查會議、辦理實地評鑑、召開評鑑結果審議會議,另經認證單位則核發經認證單位證書,爰配合上開規定訂定審查費收費項目。
二、本辦法收費對象為機關或團體,其經認證後,得辦理技能職類測驗,向參加測驗者收取測驗費用。 |
| 第三條 申請及資格審查費,每一職類等級新臺幣六千二百元。
前項費用於申請認證時繳交。 |
一、申請及資格審查費包括專家二人之到審費及交通費、資料建置費及繕打費等共計新台幣六千四百元,基於成本合理性原則,收費標準以新台幣六千二百元定之。
二、審查內容包括資格審查、資料及附件完整性之審查,其中資格審查涉及非以營利為目的全國性專業團體、團體會員職業與認證職類之相關認定、申請認證職類等級與申請單位設立目的是否符合等進行審查。
三、為確立一案一審機制與原則,規定每件以單一職類等級為原則。
四、明定申請審查費繳交期限。 |
| 第四條 書面實質審查費,每一職類等級新臺幣二萬二千元。
前項費用於申請及資格審查合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繳交。 |
一、依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由認證機關(構)召集審查小組(五至七人組成)辦理審查,基於合理性原則,評審人員人數採中間數六人進行實質審查。
二、實質審查所需經費包括審查人員之出席費、交通費、通訊費、郵寄費、資料印製費及誤餐費等共新台幣二萬二千零八十元,收費標準採四捨五入法採計至千元,以新台幣二萬二千元定之。
三、實質審查內容包括申請單位會務狀況、財務狀況、技能職類測驗規範、申請測驗資格、題庫命製人員遴選及管理、題庫設置及管理、學術科測驗場地機具設備種類規格、評分方式、評分標準、測驗收費標準及測驗流程等相關規範資料內容。
四、為確立一案一審機制與原則,規定每件以單一職類等級為原則。
五、明定書面審查費繳交期限。 |
| 第五條 實地評鑑費,每一職類等級新臺幣二萬七千元。
前項費用於書面實質審查合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繳交。
實地評鑑之學科或術科測驗場地不同者,應依不同場地繳交第一項實地評鑑費。 |
一、實地評鑑包括評鑑人員之評鑑費、交通費、電話費、郵寄費、租車費、誤餐費及資料印製等共新台幣二萬七千零八十元,收費標準採四捨五入法採計至千元,以新台幣二萬七千元定之。
二、實地評鑑作業為評鑑當日上午時段就各項學科、術科軟硬體進行評核,下午則辦理學、術科模擬測驗評核,估計實地評審作業時間需一日。
三、學科或術科場地不同,為確認各測驗場地機具設備之一致性,須配合不同場地分別安排實地評鑑作業,故學科或術科測驗場地不同,自應依不同場地之實地評鑑次數,繳交實地評鑑費。
四、為確立一案一審機制與原則,規定每件以單一職類等級為原則。
五、明定書面審查費繳交期限。 |
| 第六條 評鑑結果審議費,每一職類等級新臺幣二萬二千元。
前項費用於實地評鑑合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繳交。 |
一、評鑑結果審查費包括出席費、交通費、通訊費、郵寄費、資料印製費及誤餐費,共新台幣二萬二千零八十元,收費標準採四捨五入法採計至千元,以新台幣二萬二千元定之。
二、實地評鑑結果審查就書面資料與實地評鑑結果討論研議綜合評鑑結果,並擬定認證建議書。
三、為確立一案一審機制與原則,規定每件以單一職類等級為原則。
四、明定書面審查費繳交期限。 |
| 第七條 證書費,每一職類等級新臺幣四百元。換發或補發證書者,亦同。
前項費用於評鑑結果審議合格或同意換發、補發證書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繳交。 |
一、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證書費用比照技術士技能檢定收費標準所定技術士證書費新台幣四百元定之。
二、為確立一案一審機制與原則,規定每件以單一職類等級為原則。
三、規定換、補發費用。
四、明定證書費繳交期限。 |
| 第八條 認證審查須再次辦理申請及資格審查、書面實質審查、實地評鑑或評鑑結果審議者,應依再次辦理之項目及其次數繳交費用。 |
基於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認證業務須重新辦理審查或審議之項目,應依重新辦理項目及其次數繳交費用。 |
| 第九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九日施行。 |
本辦法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