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資訊網
首頁
會議
議案
公報
法律
立法委員
函,為修正「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九條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第九條 快遞貨物專區及航空貨物轉運中心之海關辦公時間為二十四小時。但設置於實施夜間禁航之航空站者,海關得配合禁航時段調整辦公時間並公告之。
第九條 快遞貨物專區及航空貨物轉運中心之海關辦公時間為二十四小時。
為配合臺北國際航空站限於噪音管制而實施之夜間禁航,並為有效運用海關人力,對於設置於實施夜間禁航航空站之快遞貨物專區及航空貨物轉運中心,海關得配合該禁航時段調整辦公時間,爰增訂但書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