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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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之一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十九條之一 供下列各款使用之樓層,除避難層外,各樓層應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設備分隔為二個以上之區劃,各區劃均應以走廊連接安全梯,或分別連接不同安全梯: 一、建築物使用類組F-2之機構、學校、中心。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F-1、H-1之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及康復之家。 前項區劃之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同樓層另一區劃樓地板面積之三分之一。自一區劃至同樓層另一區劃所需經過之出入口,寬度應為一百二十公分以上,出入口設置之防火門,關閉後任一方向均應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得不受同編第七十六條第五款限制。 第九十九條之一 供下列各款使用之樓層,除避難層外,各樓層應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設備分隔為二個以上之區劃,各區劃均應以走廊連接安全梯,或分別連接不同安全梯: 一、建築物使用類組F-2之機構、學校、中心。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F-1、H-1之護理之家、做月子中心、老人福利機構及康復之家。 前項區劃之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同樓層另一區劃樓地板面積之三分之一。區劃及安全梯出入口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自一區劃至同樓層另一區劃所需經過之出入口,寬度應為一百二十公分以上,出入口設置之防火門,關閉後任一方向均應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得不受同編第七十六條第五款限制。
一、查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二、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舉例,「做月子中心」用詞業修正為「產後護理機構」,爰配合修正第一項第二款。 二、本條現行條文於九十六年五月三日發布,施行日期由本部另定;因規定防火設備需具遮煙性能,而迄今尚無已檢驗合格之遮煙性防火設備,致尚未施行。惟顧及收容多數行動不便人員之場所於同樓層內提供暫時避難據點之迫切需要,爰先行刪除本條有關防火設備需具遮煙性之規定,以儘速施行;俟市面上有一定數量之具遮煙性能合格產品,再增列防火設備應具遮煙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