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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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本辦法依專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一條 本辦法依專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一百零八條準用第八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準用第八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配合本法修正,修正授權條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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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得減收專利年費者,得一次減收三年或六年,或於第一年至第六年逐年為之。 符合本辦法規定得減收專利年費者,依本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以比率方式加繳專利年費時,應繳納之金額為依其減收後之年費金額以比率方式加繳。 |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得減收專利年費者,得一次減收三年或六年,或於第一年至第六年逐年為之。 符合本辦法規定得減收專利年費者,依本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加倍補繳專利年費時,應繳納之金額為依其減收後之年費金額加倍繳納。 |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配合本法修正援引條次及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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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刪除) | 第八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預繳專利年費,於本辦法施行後,符合本辦法規定得減免專利年費者,得就尚未到期之專利年費申請減免。 |
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條文第八條係配合本辦法自九十二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得減免專利年費者,其就尚未到期之專利年費得申請減免之配套過渡適用規定,現行已無必要,爰予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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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第九條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配合本次修正,明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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