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志雄
黃志雄
丁守中
丁守中
楊應雄
楊應雄
吳育仁
吳育仁
連署人
陳鎮湘
陳鎮湘
林鴻池
林鴻池
蔡錦隆
蔡錦隆
陳雪生
陳雪生
楊玉欣
楊玉欣
陳學聖
陳學聖
江惠貞
江惠貞
黃昭順
黃昭順
謝國樑
謝國樑
陳碧涵
陳碧涵
呂玉玲
呂玉玲
呂學樟
呂學樟
盧嘉辰
盧嘉辰
盧秀燕
盧秀燕
王廷升
王廷升
林正二
林正二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動物保護檢查員,並得甄選義務動物保護員,協助動物保護檢查工作。 動物保護檢查員得出入動物比賽、宰殺、繁殖、買賣、寄養、展示及其他營業場所、訓練、動物科學應用場所,稽查、取締違反本法規定之有關事項。 對於前項稽查、取締,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動物保護檢查員於執行職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必要時,得請警察人員協助。 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應採任務編組方式,遴選警察人員若干人,並經過相關專業訓練後,兼任動物保護警察,以協助動物保護檢查員,經研判認為有必要者,進入公私場所進行調查、緊急保護安置與取締,該場所的所有人不能拒絕警方入屋查詢。 為期本法之有效實施,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積極推動動物保護有關工作。 第二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動物保護檢查員,並得甄選義務動物保護員,協助動物保護檢查工作。 動物保護檢查員得出入動物比賽、宰殺、繁殖、買賣、寄養、展示及其他營業場所、訓練、動物科學應用場所,稽查、取締違反本法規定之有關事項。 對於前項稽查、取締,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動物保護檢查員於執行職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必要時,得請警察人員協助。 為期本法之有效實施,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積極推動動物保護有關工作。
為強化地方主管機關其動物保護之執法能力,增列第五項,明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置動物保護警察若干人,以協助動物保護檢查員執行本法有關動物保護檢查、取締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