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增訂第一百十二條之八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曜
楊曜
劉櫂豪
劉櫂豪
陳雪生
陳雪生
蕭美琴
蕭美琴
連署人
劉建國
劉建國
蘇清泉
蘇清泉
陳歐珀
陳歐珀
姚文智
姚文智
李俊俋
李俊俋
吳秉叡
吳秉叡
薛凌
薛凌
蔡煌瑯
蔡煌瑯
陳節如
陳節如
鄭麗君
鄭麗君
蔡其昌
蔡其昌
吳宜臻
吳宜臻
趙天麟
趙天麟
尤美女
尤美女
林岱樺
林岱樺
何欣純
何欣純
許智傑
許智傑
李應元
李應元
李昆澤
李昆澤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民用航空法增訂第一百十二條之八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一百十二條之八 民用航空運輸業者,非因安全或天候因素,於起飛期日取消或延遲既定航班,主管機關得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核准後,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許可。 為維護民眾行之權益,對於民用航空運輸業者無正當理由延遲或取消航班,賦予主管機關處罰規定,藉以有效監督,避免任意侵害民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