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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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一、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一)。 二、第二級 愷他命、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二)。 三、第三級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三)。 四、第四級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四)。 前項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組成審議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檢討,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並送請立法院查照。 醫藥及科學上需用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之管理,另以法律定之。 |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一、第一級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一)。 二、第二級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二)。 三、第三級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三)。 四、第四級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四)。 前項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組成審議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檢討,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並送請立法院查照。 醫藥及科學上需用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之管理,另以法律定之。 |
一、根據警政署數據顯示,民國100年查獲K他命件數高達1,519件,總重量2,129公斤,犯案人數1,876人,其中又以18~23歲796人最多,12~17歲446人居次。可見K他命濫用主要分佈於國中至大學的青少年,且K他命常與其它如安非他命、搖頭丸等藥品混用,若不加以防制與查緝,將使越來越多青少年淪陷毒品而無法自拔,對國家競爭力造成影響。
二、爰此,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愷他命(K他命)原定為第三級毒品修正為第二級毒品,以避免毒品濫用危害國民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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