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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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為發展經濟,促進土地利用,增進社會福利,對於國防、政府機關、公共設施、騎樓走廊、研究機構、教育、交通、水利、給水、鹽業、宗教、醫療、衛生、公私墓、慈善或公益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社區發展協會及合理之自用住宅等所使用之土地,及重劃、墾荒、改良土地者,得予適當之減免;其減免標準及程序,由行政院定之。 | 第六條 為發展經濟,促進土地利用,增進社會福利,對於國防、政府機關、公共設施、騎樓走廊、研究機構、教育、交通、水利、給水、鹽業、宗教、醫療、衛生、公私墓、慈善或公益事業及合理之自用住宅等所使用之土地,及重劃、墾荒、改良土地者,得予適當之減免;其減免標準及程序,由行政院定之。 |
社區發展協會是基層推動社區發展工作最重要的單位,是社區為了實現社區發展目標之社會福利事業組織。然其所使用土地每年得繳納地價稅,經費負擔沉重,且此徵收也與「為增進社會福利……慈善或公益事業使用土地得予適當減免」意旨不符。爰此,本席等擬具「土地稅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社區發展協會所使用土地得予減免土地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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