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其昌
蔡其昌
何欣純
何欣純
邱議瑩
邱議瑩
連署人
陳唐山
陳唐山
吳宜臻
吳宜臻
李俊俋
李俊俋
李昆澤
李昆澤
鄭麗君
鄭麗君
陳歐珀
陳歐珀
尤美女
尤美女
趙天麟
趙天麟
蔡煌瑯
蔡煌瑯
魏明谷
魏明谷
楊曜
楊曜
段宜康
段宜康
林岱樺
林岱樺
林正二
林正二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土地稅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為發展經濟,促進土地利用,增進社會福利,對於國防、政府機關、公共設施、騎樓走廊、研究機構、教育、交通、水利、給水、鹽業、宗教、醫療、衛生、公私墓、慈善或公益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社區發展協會及合理之自用住宅等所使用之土地,及重劃、墾荒、改良土地者,得予適當之減免;其減免標準及程序,由行政院定之。 第六條 為發展經濟,促進土地利用,增進社會福利,對於國防、政府機關、公共設施、騎樓走廊、研究機構、教育、交通、水利、給水、鹽業、宗教、醫療、衛生、公私墓、慈善或公益事業及合理之自用住宅等所使用之土地,及重劃、墾荒、改良土地者,得予適當之減免;其減免標準及程序,由行政院定之。
社區發展協會是基層推動社區發展工作最重要的單位,是社區為了實現社區發展目標之社會福利事業組織。然其所使用土地每年得繳納地價稅,經費負擔沉重,且此徵收也與「為增進社會福利……慈善或公益事業使用土地得予適當減免」意旨不符。爰此,本席等擬具「土地稅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社區發展協會所使用土地得予減免土地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