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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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之一 國家安全會議得為每位諮詢委員聘用助理一人,與委員同進退。 | |
一、本條新增。
二、目前每位諮詢委員配屬約聘助理一人,僅用補充規定來規範,爰以比照司法院組織法及監察院組織法之聘用大法官、監察委員助理規定,應允法制化,擬增訂本條,並明定與諮詢委員同進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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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第十一條所列之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必要時,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之。但其聘用員額不得逾上列職稱編制員額三分之二。 前項聘用人員,其聘用規定,除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其相關規定,由國家安全會議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 第十二條 前條所列之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必要時,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之。但其聘用員額不得逾上列職稱編制員額三分之二。 前項聘用人員,其聘用規定,除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其相關規定,由國家安全會議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
配合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本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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