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其邁
陳其邁
黃文玲
黃文玲
吳宜臻
吳宜臻
李應元
李應元
連署人
李俊俋
李俊俋
邱志偉
邱志偉
許忠信
許忠信
蕭美琴
蕭美琴
許添財
許添財
李昆澤
李昆澤
黃偉哲
黃偉哲
蘇震清
蘇震清
劉建國
劉建國
蔡其昌
蔡其昌
楊曜
楊曜
高志鵬
高志鵬
葉宜津
葉宜津
姚文智
姚文智
邱議瑩
邱議瑩
陳明文
陳明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 前項供人查閱之申報資料,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 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 第六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 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 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
一、有鑑於針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之查閱,現行規定僅要求受理申報機關應彙整成冊,並未規定揭露之方式。而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所訂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中,卻限制申請人應年滿20歲、除需敘明申請查閱的目的外,並應親自到場查閱且不得委任,受理申報機關並有就申請案件審查及駁回之權限。更有甚者,該辦法更限制申請人不得影印其所查閱之資料,一次限查閱一人、每次限查閱一份,每份申報資料限閱30分鐘、同一申請人對同一申報人申報之資料,每年以申請查閱一次為限,此等規定加諸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無之限制,明顯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以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43、614號解釋揭櫫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 二、查陽光法案立法意旨,乃在藉由公開之資訊確保公職人員清廉作為,有效杜絕金權政治,加速廉能政府之實現。惟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所訂辦法以行政上之不便利限制人民憲法上知的權利,已逾越母法之授權,為使民眾不因地域之不便而失去接近政府公開資訊之機會,保障憲法上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促進民主參與,爰修正第2項關於電腦公開之資訊範圍列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