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雪生
陳雪生
楊應雄
楊應雄
楊曜
楊曜
連署人
盧秀燕
盧秀燕
孔文吉
孔文吉
江惠貞
江惠貞
蘇清泉
蘇清泉
紀國棟
紀國棟
盧嘉辰
盧嘉辰
徐少萍
徐少萍
林明溱
林明溱
廖正井
廖正井
林正二
林正二
詹凱臣
詹凱臣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李桐豪
李桐豪
陳鎮湘
陳鎮湘
黃文玲
黃文玲
李昆澤
李昆澤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為促進離島經濟與觀光發展,便捷人員、貨物、金融及技術之流通,澎湖、金門、馬祖等離島地區應設置特別自由貿易區;其管理與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 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進口並於當地銷售之商品,免徵關稅;其免稅項目及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十條 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 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進口並於當地銷售之商品,免徵關稅;其免稅項目及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一、離島地區為促進經濟發展與提升生活品質,致力於發展觀光產業,以馬祖為例:至馬觀光旅客今年預估將突破10萬人次,由於觀光遊客湧入,使得現今馬祖地區的資源已有超乎負荷、供不應求的現象。 二、為增進離島地區經濟發展,促進當地生活品質,追求貿易便利化,讓金、馬、澎等離島地區成為台海兩岸人才、商品貨物與金融之轉運特區,爰將金、馬、澎等地設定為特別自由貿易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