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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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財政部對於經營通關網路之申請許可,得設置審查委員會予以審查,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發給籌設同意書: 一、財務能力、技術能力、經營管理能力及設備水準,均能符合經營通關網路需要。 二、網路系統均能符合下列通關全面自動化需求事項: (一)完整性需求:應能配合海關整體通關作業流程,提供系統整合性之連線服務;應能傳送與接收除海關委託特定經營通關網路業者外已公告之所有訊息;並應與其他通關網路業者網網相連,以相互支援達到全程服務之功能。 (二)效率性需求:為確保合理可接受之處理效率,電腦網路系統應能有效處理一年至少一千萬份以上報單及每日尖峰時刻每小時處理一萬五千個以上訊息。於正常情形下,連線用戶端與通關網路間資料收送,應於三分鐘內取得確認。 (三)可靠性需求:除應保證通關資料之正確外,為確保通訊網路及電腦系統具穩定作業環境,應有異地備援設備,並具有完善之回復及備援措施,遇重大災害時應於三小時內於異地提供服務。 (四)使用性需求:應能提供系統全年無休每日二十四小時不停機服務,遇有電腦系統故障,應於三十分鐘內排除。 (五)安全性需求:為確保通關資料之安全,資訊安全管理系統應符合申請時之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並建置資通安全管理中心且通過國家資通安全防護管理中心資安事件資料交換連通測試驗證。 (六)存證功能需求:電腦系統應具有存證功能,並提供調閱之服務。 (七)服務品質需求:應具有提供全年每日二十四小時通關自動化連線之相關諮詢服務能力。 (八)連線作業規範配合性需求:電腦通訊網路系統之各種連線作業規範及規格,應能配合海關要求。 (九)其他經財政部特別指定之需求。 前項之審查,如發現有欠缺文件或其他應補正事項,得限期要求補正,逾期不補正者,退回其申請。 第一項之申請,如經審查認有妨礙海關系統方便性、經濟性、績效性之虞者,得不准其籌設。 第一項網網相連之項目,由財政部定之。 第六條 財政部對於經營通關網路之申請許可,得設置審查委員會予以審查,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發給籌設同意書: 一、財務能力、技術能力、經營管理能力及設備水準,均能符合經營通關網路需要。 二、網路系統均能符合下列通關全面自動化需求事項: (一)完整性需求:應能配合海關整體通關作業流程,提供系統整合性之連線服務;應能傳送與接收除海關委託特定經營通關網路業者外已公告之所有訊息;並應與其他通關網路業者網網相連,以相互支援達到全程服務之功能。 (二)效率性需求:為確保合理可接受之處理效率,電腦網路系統應能有效處理一年至少二百萬份以上報單及每日尖峰時刻每小時處理一萬個以上訊息。於正常情形下,連線用戶端與通關網路間資料收送,應於三分鐘內取得確認。 (三)可靠性需求:除應保證通關資料之正確外,為確保通訊網路及電腦系統具穩定作業環境,應有異地備援設備,並具有完善之回復及備援措施,遇重大災害時應於三小時內於異地提供服務。 (四)使用性需求:應能提供系統全年無休每日二十四小時不停機服務,遇有電腦系統故障,應於三十分鐘內排除。 (五)安全性需求:為確保通關資料之安全,資訊安全管理系統應符合申請時之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並建置資通安全管理中心且通過國家資通安全防護管理中心資安事件資料交換連通測試驗證。 (六)存證功能需求:電腦系統應具有存證功能,並提供調閱之服務。 (七)服務品質需求:應具有提供全年每日二十四小時通關自動化連線之相關諮詢服務能力。 (八)連線作業規範配合性需求:電腦通訊網路系統之各種連線作業規範及規格,應能配合海關要求。 (九)其他經財政部特別指定之需求。 前項之審查,如發現有欠缺文件或其他應補正事項,得限期要求補正,逾期不補正者,退回其申請。 第一項之申請,如經審查認有妨礙海關系統方便性、經濟性、績效性之虞者,得不准其籌設。 第一項網網相連之項目,由財政部定之。
一、本辦法係於八十五年間訂定,基於資訊科技已較十五年前大幅進步,且因應通關業務量之成長,通關網路系統效率性需求規定宜參考業務成長情形酌予調整,以確保通關服務品質,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規定如左。 二、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