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違反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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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完畢(逾審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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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
misq

違反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準則依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準則之訂定依據。
第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者,罰鍰額度除依附表所列情事裁處外,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並應審酌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本法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依本法處罰鍰者,罰鍰額度應依附表所列之裁罰額度規定計算,並規定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因違反本法義務所得之利益者,應考量納入裁處額度計算中。
第三條 一行為違反本法數個規定,應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及附表所列情事計算罰鍰額度裁處之。 一行為違反本法數個規定,依各該違反條文法定罰鍰額最高計算。
第四條 一行為違反本法數個規定,且其法定罰鍰額均相同者,應先依附表所列情事分別計算罰鍰額度,再依罰鍰額度最高者裁處之。 一行為違反本法數個規定,且其法定罰鍰額均相同者,應先依附表所列情事分別計算,再依罰鍰額最高者計算。
第五條 主管機關審酌罰鍰額度時,於違反本法義務所得之利益,未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時,應依第二條附表計算罰鍰,併加計違反本法義務所得之利益裁處,惟最高不得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 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時,應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依本準則規定計算之罰鍰,逾法定罰鍰額上限者,以該法定罰鍰額上限裁處之。但違反本法義務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時,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第六條 依本法所為按次處罰之每次罰鍰額度,屬未於改善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視為未完成改善或補正者,依最近一次所處罰鍰額度裁處之;屬報請主管機關查驗而認定未完成改善或補正者,依查驗當日附表所列情事裁處之。 本法按次處罰之裁罰計算。
第七條 屬本法第二十一條各款規定情節重大情形之一者,得以各該條最高罰鍰額度裁處之。 符合本法所稱情節重大者,以該違反條文法定罰鍰額最高計算。
第八條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於公告場所改善期間,未進行室內空氣污染物改善及控管,經主管機關認定其違規行為更形惡化者,按其違規行為,依本準則按次處罰。 公告場所改善期間而未積極進行污染改善與控管,經主管機關認定違規行為仍持續更形惡化者,應按其違規行為予以按次處罰。
第九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配合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明定本準則之施行日期。